所谓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总体水平来提供、旨在保障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所需要的最基本社会条件的公共服务。
基本公共服务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基本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中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第二,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底线”,由政府负最终责任;第三,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标准是动态的,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保障能力的提高,其范围应逐步扩大,标准应不断调高。
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广义上还包括与人民生活环境紧密关联的交通、通信、公用设施、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以及保障安全需要的公共安全、消费安全和国防安全等领域的公共服务。
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属于公民的权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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