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无形资产和土地服务认证办理
无形资产和土地服务认证科普:
1967年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指出:“知识产权包括:(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关于在人类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6)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上述
(1)指版权,(2)指版权的邻接权,(3)指发明(含实用新型)专利权,(5)指外观设计专利杈,(6)指商标权及其他标记权。这几项已为各国立法公认,是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上述(7)指防止不正当竞争权,是特殊的知识产权,(4)指科学发现权,迄今未被各国承认是一种知识产权。
世界贸易组织(WTO)达成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范围包括:(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所有权(即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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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和土地服务认证简介:
未来五年,我国无形资产和土地服务业有望通过有序开放突破发展瓶颈,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2015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强无形资产和土地服务认证体系建设,创新评价技术,完善生活性服务业重点领域无形资产和土地服务认证制度的要求。开展无形资产和土地服务认证关键技术研究与实践,加快无形资产和土地服务认证审查员队伍建设,对推动新形势下无形资产和土地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凸显了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以及在信息技术支持下,新领域、新业态、新服务模式的快速发展,尤其是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深化,跨境电子商务、互联网购物等新型服务业的发展,对无形资产和土地服务质量保证、无形资产和土地服务标准研制和服务绩效评价提出了新要求,以传统服务质量评价方法为主的服务认证手段显现了局限性,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服务业企业的新特点和新要求。加快服务认证制度设计与关键评价技术研究,加快服务认证审查员队伍建设,成为以无形资产和土地认证手段促进服务企业发展、增强无形资产和土地服务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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