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认证监管体系的作用
组织、消费者和政府对服务的质量、安全性、可靠性、互操作性、效率、效益与环境可持续性的期望,通过合格评定活动,按照有关标准、法规和其他规范评价服务是否符合这些期望,以确保服务按其承诺交付。通过合格评定在组织、消费者、政府之间,建立了良性互动机制,使消费者安全拥有更加确定、更具信心的预期。为此,对申请设立从事服务认证业务的认证机构或扩大服务认证领域的认证机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要求实施审批,确保认让机构具备基本从业条件,实现认证价值鼓励认证机构遵循国际惯例,积极创新,建立并完善服务认证概念,突破服务认证关键技术,升发设计服务认证模式和方案类型,实现国际互认,促进全球服务贸易发展,并力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话语权。
1)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确立了适应我国认证认可发展需要的基本制度,明确了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和统一的认可制度,明确了认证认可行为规范以及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真实有效、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施行后,政府依法加强了对认证认可活动的监管,履行政府对认证从业机构、从业人员的资质和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切实保证和维护我国认证市场的良性发展,稳步提高认证认可有效性,明确规定利用认证认可手段为经济和社会活动提供技术评价
2)行政监管。国家认监委不断完善政府行政监管机制和制度,坚持“市场化、法制化、信息化、国际化”原则,建立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符合中国国情的统一和分级负责的认证行政监管部门。国家认监委作为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授权下,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国家认监委与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法分工负责。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行政监管制度与政府部门规章的制定;负责认证行政监管业务的指导、督促和检查;负责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认证专项监督检查等宏观层面的管理事项。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认监委依法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认证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监管的对象是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行政监管的主要事项包括认证认可市场准入管理、认证认可活动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等。
3)认可约束。中国认可约束的执行机构为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NAS认可准则采用了相应的ISO/EC国际标准和IAF规范性准则,认可规则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中国认可约束采用的基本方式为系统评价与连续监督并举的技术,以全面系统的评审方式对认证能力和认证公正性进行评价,包含了对认证机构总体管理能力和认证实施的具体专业能力的评审,以及现场评审和见证评审,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对已获认可的认证机构能力的保持、认证的规范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其主要的监督方式包括了定期监督、专项监督、投诉处理及专项调查和定期复评。随着中国认可实践和认证事业的发展,CNAS吸收相关国际理念,对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实施认可风险分级管理,以鼓励认证机构自我完善,规范运作,降低认可风险。作为中国认证认可监管体系的有机的组成部分,认可约束为政府行政监管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4)行业自律。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是认证认可行业自律组织,是架设在政府认证监管部门、认可机构、认证及相关机构、广大企业之间的桥梁,在推动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全面落实,开展行业自律,通过机构间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引导认证及认证相关机构在建立诚信机制、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以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为基础的行业自律体系。其中管理机制包括认证认可行业的诚信原则、行为准则、资质标准及管理规范、仲裁规则及其具体的实施细则;激励机制是对在认证认可工作中贡献突出的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不断推出行业内的优秀机构、企业和个人,形成行业内大家积极进取的局面;监督机制是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优势,通过建立科学、公正、规范的评估体系和评价标准,根据收集到的信息依照评估体系和标准对从业机构和个人进行业绩和公信评估,及时发布评估结果,为行政监管和认可约束以及社会对认证结果的采信提供充分依据。创新、发展的行业自律体系,为规范中国的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提供了以诚信机制建设为基础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的长效机制。
5)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认证认可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消费者、组织/企业、社团、媒体等社会公众在认证监管体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认证认可工作的监管作用,建立和完善认证认可工作的社会监督机制,国家认监委建立了认证市场社会义务监督员机制和申投诉处理机制,于2006年11月发布实施了《认证认可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在社会监督的制度化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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